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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办(1990)1171号 
 1990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机械电子工业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械电子工业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并按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包括文字、图纸、图表、数据、计算机盘片、声像等)系统工程研制档案、产品研制档案、专题科研档案等。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研档案,是机械电子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与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项目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科技成果评奖或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务与档案部门(综合档案部门,下同)出具已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第五条 科研档案工作要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对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应给予保证。按国档发〔1987〕6号文件规定,即每年从本单位科研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数额作为科研档案工作经费。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科技人员的职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科技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应分别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作为检查科研管理水平和考核科技人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包括从科研立题开始到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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