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绝密级档案应单独登记,由专人保管。在一定时期内不宜交流的专利项目档案材料,亦可按密级档案保管。照片、磁带档案应放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内保管。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的底图一经归档,即不允许随便改动,确因技术上的要求需要更改时,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科研档案的鉴定,应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的作用,定期进行价值的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和重新确定保管期限,调整密级,以及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批准销毁等。并将鉴定总结报上级有关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以一个项目的全套科研档案为单元,按照项目的来源与作用、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需求和历史意义等价值确定。
二、以每个案卷为单元,根据内容,确定其保管期限。
三、科研档案的密级,应按上级颁发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具体划定。对已保存的科研档案的密级,要定期进行调整,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剔除。
对于虽无现实使用价值,但尚能反映本单位科研历史面貌的档案,可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成套设计文件(底图),除保留随机运用文件、产品标准(总技术条件)、总装配图、主要的调试细则、关键工艺的底图外,其余底图及所有复印图均可销毁。
(二)重要的技术性文件(原稿)、计算数据、录音、录像带、计算机盘片、实物照片等可保留一套,其余可销毁。
(三)经鉴定后保留的科研档案,应重新组卷,列为永久性科研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科研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是:凡属于国家重要科研成果或对机械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等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研档案均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查考价值的科研档案,应酌情定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研档案一律从长保存。长期保存期限为15~50年左右,短期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下。
第十五条 销毁档案,应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2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档案部门在档案销毁后,应及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和履行批准手续,严禁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照机电部办公厅机办〔1988〕202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档案的统计要做好平日的准备和积累工作,要定期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档案管理机关。
档案部门根据统计数字,进行分析,从中评价各项工作效能,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并提供领导及时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