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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生(1989)472号
 1989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进口设备是指:机电工业企业列入固定资产的各种进口的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及各类贵重仪器。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负责对企业进口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方、企业进口备件国产化工作。企业的厂长(或总工程师)、专职管理人员、维修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根据职责分工,对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应负直接责任,并作为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进口设备的前期管理,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到报废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工作,以获得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综合效能。

第二章 规划与选型

  第五条 企业在编制基建、技改进口设备项目时,应在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的主持下,由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工艺、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进口设备作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进口设备的选型要考虑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环保要求、安全性、专用性、适应性、经济性、成套性、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内容。在可行性调查时都要有具体结论,在领导主持召开的决策会上通过之后,由会审的各部门会签向科技档案部门存档。
  第七条 企业必须选派有经验的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参加考察。考察分专业展览会、国内有同类设备的单位以及国外生产厂家三种途径进行。考察结果应以专题报告形式会签向科技档案部门存档。
  第八条 申报
  (一)企业根据选定的机型,填写订货卡片,报有关进口主管单位。
  (二)进口主管单位要按订货卡片内容,向外商提出询价,外商报价后,进行比较,按经济效益程度,向主管领导提供选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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