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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试车应在卖方或中方专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包括清洗、检查、调整、试运转、试生产等。试车分空载试车、负载试车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空载试车,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认无误后填写空载试车运转记录,参加试车人员应会签存档。
  (二)负载试车应从最轻负载开始,逐步升级,直至合同条款规定的技术指标为止,不允许进行超载试车。认真做好试车记录、并请有关部门会签后存档。所有高精度设备的产品加工精度检查,应由计量部门负责。精度检查及加工精度均应按“设备质量及精度检查记录单”规定要求。
  (三)试生产合格后,即可对设备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中,要对设备合同规定的设备性能、产品产量、质量、设备故障停机频率、停机原因、设备持续运转的稳定性作测试和记录,发现与规定不符的,应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整、直至更换设备。
  (四)设备试车中的正常调整工作及生产试验的工艺性调整,均由使用单位组织维修人员或操作者及时调整解决。
  第十九条 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非操作原因及人为的),出国实习人员排除不了的问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单位联系由卖方负责处理,卖方在保证期内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时,应由买方和引进部门代表与卖方代表签署备忘录,以保证买方的利益。在保证期内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在试运行、试生产正常、考核验收合格后,由买卖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经商检机构认可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在验收时,企业有关部门应向验收组提供有关进口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技术档案、考核验收资料、费用决算等。设备验收投产后,及时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提取折旧。

第五章 索赔

  第二十一条 索赔工作必须在索赔期内及保证期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要参加索赔谈判,并签署赔偿协议。进口设备专门工作小组应派专人参加开箱及考核验收的全部对外谈判,除了卖方代表在场可以协商办理一般换货补件和零星修理问题(应有详细记录,双方签署)外,均应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和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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