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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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