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
 (1999年1月30日 财政部发布 财监字[1999]1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制。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帐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改或修改。
  第七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相互矛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