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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
  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的单位(机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必须使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其中煤矸石燃料指燃烧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的以煤矸石为主的混合燃料。
  申报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2、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报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其机组单机容量应在500千瓦(含)以上。超过服役期限的机组不得认定为综合利用发电或热电联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和验收。
  第七条 1997年12月31日后新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第八条 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申报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电厂或企业自备电站,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入电网运行。
  第九条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有完善的计量和检测手段。资源综合利用的燃料来源、热电联产的热用户稳定可靠。产生的粉煤灰、渣应实现综合利用,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第三章 申报内容和审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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