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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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