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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地球物理研究所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所属区域台网(含台站和传输台网)测定的地震月报目录寄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对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的地震,应附本区台网台站记录到的震相参数(主要震相的到时和最大地动位移)。凡是有计算机的,均应邮寄计算机输出的目录,没有的可邮寄印刷品或复印件。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在收到各单位的目录后一个月内完成全国月报目录的编印,并立即将汇编目录寄局系统各单位,并附全国月M1≥3.0级地震震中分布图。
 13、台站和各级地震办公室发现的疑为地震的短期和临震的异常应立即上报,同时抓紧进行核实。“短期异常”必须在一周内报告核实结果。“临震异常”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核实结果。对动物、地下水等宏观的“临震异常”必须同时了解、报告周围地区是否发现类似的异常现象。台站和地(市)一级地震办公室发现的异常(含县地震办公室上报的)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县地震办公室发现的异常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属“短期异常”的,一般报地(市)地震办公室,属“临震异常”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京津唐张地区发现的异常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在报本省(市)地震局(办)的同时应立即报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
 14、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值班人员收到的台站、各级地震办公室上报的“短临异常”和分析预报人员在资料分析中发现的“短临异常”均应立即向室主任报告。室主任在充分听取分析预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商会,对性质不明的重大“短临异常”,应派人到现场,与台站或地震办公室共同对异常进行核实研究,尽快做出判断。对性质不明的重大“中期异常”,也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研究。核实异常,如需其他室参加,由室主任报告单位领导,予以安排,有关的研究室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15、不论是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其他研究室,还是台站、地震办公室的人员在异常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除首先口头报告核实结果外,均应写出异常调查核实研究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照片、图件,交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室主任一般应组织全室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存档。

第三章 震情会商制度

 16、震情会商会是地震工作部门内部讨论震情、确定综合分析判断意见的主要形式,承担震情监视预报和预报研究的单位都必须认真坚持震情会商制度。各单位和国家地震局每年均应召开年度震情会商会。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必须定期召开月会商会、周会商会,并在需要时召开临时会商会,要做为一种制度坚持执行,并简要写出会商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下属的台站、地震办公室的会商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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