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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
 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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