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
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