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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办公室关于
 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署办税〔2000〕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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