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加油站都要根据油源分别执行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零售价格。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公司制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执行;清理整顿合格的社会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两个集团公司签约,由两个集团公司配送成品油,并执行两个公司制定的零售价。禁止加油站从两个集团公司系统外的炼厂直接采购,禁止所有的加油站超过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三)规范两个集团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在利用当地资源的前提下,鼓励两个集团公司分别到对方市场发展终端销售。禁止两个集团公司向对方基层石油公司批发油品。禁止批发企业之间和加油站之间相互购销,转手加价。
(四)禁止直供用户及军队向社会销售成品油。各专项用户(军队除外)每月要向两个集团反馈具体的油源流向。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两个集团公司应报国家计委,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油品配置数量,直至取消其直供用户资格。
三、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原油及成品油价格均应与国际市场接轨。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作价原则为:以国际市场汽、柴油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当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交易价格累计上升或下降超过5%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新加坡市场去年12月份汽、柴油平均交易价格均为每桶25.5美元左右,按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原则,90号汽油零售价每吨应为3130元左右,0号柴油零售价应为2770左右,比现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低限分别高50元和120元。据此,对国内成品油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统一配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未实行统一配送的省、自治区中心城市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50元,0号柴油每吨提高100元。调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
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分价区定价的省、自治区的非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同幅度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抄报国家计委。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安排具体零售价时,需事先征得省级物价部门同意。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345元调整为2395元,柴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020元调整为21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070元调整为2115元;海军燃料油由每吨1350元调整为1380元。
供铁道、交通等其他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