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坚决贯彻部“增套减量”的决定。从1995年起取消现行的邮票预定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多种方式,为集邮者提供购票方便,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另外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由用户预交一年的票款,由集邮经营部门按用户的要求按户留票,年终结算。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邮票财务管理。城乡代售点的邮票代售手续费,一律按销售邮票面值的5%支付,并在通信企业内部会计报表会邮02附表2(2)即“收支差额明细表”内“业务费”项内增设“其中:邮资票品代办手续费”项目。要健全业务与财务部门邮票销售收入的复核对帐制度,在通信企业内部会计报表会邮02表即:“通信业务收入明细表”内的“国内函件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函件收入”、“邮政快件收入”、“国内包裹收入”、“国际港、澳、台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其他收入”项目内均相应增加:(其中:贴票)。按其汇总的贴票收入应与同期票券上售出的邮票收入核对,做到业务部门分配数量按面值计算的金额与财务部门加收款总额对帐合拢。
七、加强邮票销售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重点检查库存、营业和委代办点邮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如再发生低于面值销售邮票问题,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要追究企业领导责任,并扣减所在省的纪特票分配量,同时取消所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评奖资格,扣发责任企业奖金以及发事后一年内停止晋升工资。另外对监督、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八、对截至6月底的库存通信用票分别按面值立即组织一次全面清查。按照省、地市、县邮票库存周期和出口函件量,核定所属企业库存定额,预测明年通信用票量。务于7月底前,将全省通信用票(包括通信窗口销售的纪特邮票)库存情况、季度用票需求量和明年通信用票计划量一并上报邮政总局。
九、与工商部门共同整顿集邮市场,建立健全邮票市场管理法规。对普通邮票实行邮政部门专营,不允许在集邮市场出售,凡发现非法出售,工商部门可予以没收和罚款;对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重新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部备案,理顺供票渠道,制订配套办法,只允许销售超过发行期的纪特邮票,不准经营普通邮票。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对1989年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清理,与工商部门共同努力规范集邮市场,加强行业管理,查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