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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2、未采下损失: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邦矿石,因采剥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等。
  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规定的损失指标叫做计划损失。超过规定指标的损失叫超限损失。
  第十三条 在矿床开采时,由于矿石中混入了废石或损失了高品位的矿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矿石的品位下降称为贫化。采出矿石的品位降低数与应采工业矿量品位的比值称为贫化率。采出矿石中混入废石量与采出矿量之比值称为废石混入率。
  矿石贫化按不同性质分为:
  1、设计贫化:采矿设计允许将矿体中一部份岩石和矿化夹层与矿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矿石品位降低称为设计贫化。设计规定的混采矿石和矿化夹层应参与工业品位计算,并列为工业矿量,不作贫化处理。
  2、开采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称为开采贫化。
  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所规定的贫化指标叫做计划贫化。超过规定指标的贫化叫做超限贫化。
  第十四条 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的选择,各矿山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计算的,应用直接法进行计算,以提高计算精度的简化测算手续。原则上要求同一矿体(层)的同一种开采方式,应当用同一种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五条 损失贫化计算的各种参数,尽量以生产实测资料为准,不得搬用历史资料或通用数值。各种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统一的损失贫化计算图式、表格以及各种矿量、品位台帐和卡片等,以便积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所有损失贫化计算的图纸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经审核达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表)是反映矿山损失贫化管理动态,总结损失贫化管理经验的依据,各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分矿和采矿场(区、队)应于每月后五日前报矿务局(矿)汇总,矿务局(矿)于每季后二十日、每年后三十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地质矿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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