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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1981年5月 (81)铁工务字6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周期,有侧重,有计划的进行整修、更新和加强,及时消除桥隧病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状态,结合每年桥隧大修折旧提成费和运输需要,以及设计施工能力,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大修资金。
  第2条 凡桥隧建筑物大修(包括属于工务固定资产的天桥、地道、灰坑等建筑物的大修)的计划编制、设计预算、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由其他单位委托工务段、大修队(段)代办的大修及改建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编制预算等工作,应成立由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专业大修设计组。设计人员的多少应结合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数量和每年大修的任务量配设。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施工应成立专业大修队(段)或桥隧大修分队(段)承担。关于各种技术工种和生产工人的定员应按常年大修任务量及劳动定额查定,并按每年大修任务量和劳动生产率加以适当调整,在各年间应大体保持稳定,不宜波动太大。
  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期间(包括委托路内外施工的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务处及大修队(段)应设有专职的桥隧大修验收员负责进行。
  第4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力求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5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的确定和编制程序,大修施工预拨款和清算办法等,均应随同铁路局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按铁道部及铁路局的规定办理。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编制内容和步骤等应按本章各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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