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在安排和编制大修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各点:
(一)根据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的实际状态,结合年度内的人力、材料和资金的数额,分清主次先后,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以适应运输需要。
(二)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要结合维修计划、更新改造和基建计划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力求互相配合。
(三)需要发包或委托路内外其他单位承做的大修工程,应在编制计划前即与承办单位联系,取得初步协议,以免计划落空。
第7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以节约资金减少对运输的干扰,提高大修效果。
桥隧建筑物大修件名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及款额多少分为一般大修件名和重点大修件名。除周期性大修外,凡16米以上的换梁,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及铁路局认为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可列为重点大修件名。
第8条 工务段每年应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一般在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一月末以前),根据上年度秋检资料及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将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桥隧建筑物,按局定格式和要求详细填写“大修工程申请书”,报送分局(工务科)和铁路局(工务处)。分局(工务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铁路局(工务处)。以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大修件名时,工务段可在当年秋季大检查后于九月底前再补报一次。
第9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收到各工务段提出的“大修工程申请书”以后,应即根据已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以及铁道部对下年度桥隧大修计划的重点要求,进行全面安排,初步拟定需要在下年度计划桥隧建筑物大修的件名,并组织调查组(由工务处桥隧科、大修设计组、分局工务科、工务段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大修队(段)及计划处派员参加)到现场进行复查。在四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请工务处长或处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作为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的依据。属于重点大修工程件名,在工务处审查后,报请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才能进行设计。
第10条 工务处应根据复查结果,按铁道部及铁路局规定的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工务大修(包括桥隧大修)的部门建议计划送计划处,经计划处综合平衡后由铁路局提出建议计划报部,工务处根据局建议计划将工务部门大修计划建议及大修的原因与整修方案报铁道部工务局。同时工务处应根据各桥隧大修工程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应确定在第一季度内施工的工程)下达给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以后铁路局在编制大修计划草案和正式计划时,工务处均应同时将工务大修部门计划(包括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铁道部工务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