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包括机具设备、技术力量等),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具体条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节省材料、资金和人力的措施。
(四)要总结设计工作经验和积累资料,对一些经济、实效和可以推广使用的设计图表、经验、应定期整编成册,作为今后参考。
第16条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负责制,每个件名从现场调查、内业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由另一人负责复核工作。
第17条 每件大修设计的底稿完成后,设计组应将底稿提交工务处,由处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关人员进行文件鉴定。设计组根据鉴定会上提出的问题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第18条 凡列入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审查批准,才能交施工单位据以施工。桥隧大修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经工务处长审查批准。对周期性大修及工务段负责设计的一般大修件名,工务处可委托分局工务科或工务段长进行审查批准。
(二)重点大修件名及与行车关系较大的大修件名,应在工务处组织审查,再报送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19条 大修工程应避免“三边”工程,全年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应在六月末前全部完成。在第一~三季内施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季度前六十天提出,以便施工单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车计划、施工慢行计划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大修件名,至迟应在开工月度前二十天提出设计文件,此时设计人员应事先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提出季度材料申请。
年度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慢行计划,以及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大修件名的季度材料申请,应由大修施工单位与工务处设计组共同商定提出。
第20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改变设计原则、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二、如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工作量增减,可不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作项目及数量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