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增加费用在原预算的5%以上时,应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查同意后,交设计单位变更预算。在5%及以内时,可不变更预算,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数量与预算单价进行清算。
三、由于料价变更而影响预算价值时,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仅将每件工程的材料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一次总的料价调整。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2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22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应交由专业大修队(段)施工。任务量大,施工力量不能适应时,可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外其他单位施工。零小分散的大修工程亦可交工务段施工,但应在工务段内配设必要的大修生产人员,不能因兼办大修而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23条 凡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工务处或大修队(段)应与承办单位订立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程内容和数量、材料申请及供应办法、设备交接与施工期限、进度掌握、质量标准、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办法、预付款及工程清算办法、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24条 桥隧大修队(段)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技术室应即指定技术人员详细了解文件内容,研究确定组织措施,施工工艺以及具体施工方法和施工步骤。必要时,应对施工较复杂的部分再绘制施工详图。
第25条 桥隧大修队(段)根据设计文件,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做到备好一件,开工一件,完成一件,清理一件。保证桥隧大修任务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26条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均应由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重点大修工程要由大修队(段)技术部门主管该工程的技术人员会同分队(段)长或分队(段)技术人员向工班长交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一般大修工程可将设计文件转给分队(段)由分队(段)长或分队(段)技术人员向工班长交底,再由工班长向全体工人交底。
第27条 桥隧大修施工计划,应包括年度分季计划、季度分月施工组织计划和月、日施工作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