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条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料、砂子、木料、油漆等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34条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损。特别应注意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的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35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对施工中拆除和其他损坏的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和回收遗存的材料、工具、备品;对换下的材料如钢梁、枕木、护木、步行板、梁内检查板、铁件等,均须整理堆码整齐,点交工务段保管。旧钢梁经核定不能继续使用者,可办理报废手续进行处理,对保管有使用价值的钢梁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运到便于装运的车站或专用线上,验交后由工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36条 大修工程(周期性大修除外)竣工后,大修队(段)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按照局规定的份数整理完毕,等候验交。对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修工程件名,并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报送工务处。工务处应按工程类别,选择每类工程项目中较好的技术总结报告报送铁道部工务局。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37条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下列检查制度:
一、工班长(或工地负责人)应在每日收工前,组织工人对当日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分队(段)应直接领导重大工程的施工,对其他工程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三、大修队(段)应派技术人员经常检查重大工程的质量,并进行技术指导,每月应对全部开工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四、大修队(段)或工务段对发包给路外单位施工的大修工程,应派人负责检查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工务处、大修队(段)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单位施工的工程,工务处、大修队(段)应经常派人负责检查该工程的质量。
第38条 桥隧大修验收员应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施工,工务段领工员也应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质量和行车安全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应与施工单位加强配合,密切合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铁路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