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大修工程的隐蔽部分施工(如圬工连接面的处理、重要工程钢筋绑扎、模板树立、铺设防水层、基础开挖尺寸标高等),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场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说明施工质量,必要时须绘制示意图),作为竣工文件,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重大工程应在三天前通知大修验收员进行检验。对钢梁除锈工程,由工务段指派桥梁领工员或巡守工会同施工负责人进行检查,经检验除锈合格后,方可油漆。
第40条 大修验收应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个)进行验收,但须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并办理全部工程结算。
第41条 每件工程竣工后,应先由工班、分队(段)及大修队(段)按照设计文件、工务规则、及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逐级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修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施工日志簿、专门施工记录及质量评定表等),报请铁路局(工务处)派员验收,并通知有关工务段。
第42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接到大修队(段或委托路内外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以后,应在五日内派桥隧大修验收员到现场办理验收和验交手续,工务段和大修队(段)应按铁路局(工务处)指定的日期派代表参加。对一般大修工程,也可结合具体情况委托分局组织工务段和大修队(段)办理验收。
第43条 凡经验收人员检查认为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和第35条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施工规范、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大修验收标准的要求时,验收员应即签发验收报告,并将质量总评“优良”、“合格”和工程优缺点填入验收证内。大修队(段)即可凭验收证办理竣工清算。同时分发给工务段和路局档案科,连同竣工文件一并由路局档案科归档。
如检查认为不合要求时,验收员应指出不合格处所和改正意见,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限期做完,做到合乎标准时,由工务段在验收证上盖章追认。对不合格而又不能整修的部分,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铁路局处理。凡经返工后重验的工程,不得再评为优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