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自动停车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操纵列车平稳,防止空转,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断钩。
5、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蒸汽机车的锅炉气压、水表水位,必须保证水表水位不低于规定的安全水位表示线。检查内燃机车发动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表示情况及接触网状态。
6、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必须有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方可起车。
7、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风泵,并应将头灯灯光减弱。
8、蒸汽机车在车站或机务段线路上清灰、放水时,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在运行中放水时,应注意人身安全。
第235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加强了望,注意列车运行、货物装载状态及信号的显示。
2、列车进出站及在区间交会时,要互相检查,并与有关人员互对信号。
3、正确记载列车在车站到发时刻。
4、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货物装载发生突出、脱落、歪塌等;
(3)列车发生火灾、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能判明司机不顾停车信号,列车继续运行;
(5)列车无任何信号指示,进入不应进入地段或车站;
(6)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风表,如风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千帕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其他列车乘务人员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紧急制动阀。
运转车长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
第236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所。前方站列检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决定处理。
第237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运转车长以外人员登乘守车时,须持有检查证件、调度命令或车站值班员的证明。
登乘机车、守车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乘坐。
第238条 列车(枢纽小运转列车除外)应备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第239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如第21、22表(略)。
一般构造的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规定如第22表(略)。
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接车与发车
第240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车。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第241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接车;发车前,检查确认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车凭证,在旅客上下、行包零担装卸和列检作业完了后,指示发车。
车站值班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有两个及其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并要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定用语。
第242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1、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2、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3、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第243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单线区段及双线非自动闭塞区段的中间站,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客运、军用、货物、路用列车,或发出军用、货物、路用列车的同时,接入客运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3、除本条第2项以外的车站,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军用、货物、路用列车,或发出军用、货物、路用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不受本条第2、3项的限制。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第244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45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客运列车、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固定线路;
2、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通过;
3、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第246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对该线路的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装有轨道电路除外)。
第247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登乘机车,以调车手信号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248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信号机的车站,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运转车长及扳道员(或其他接车人员)应显示向前移动的手信号(昼间为拢起的手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上下摇动),也可辅以其他手段通知司机,使列车向前移动。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入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客运列车无论坡道如何),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如在邻线上未设出站或调车信号机,又无隔开设备,由相对方向接车或进行调车作业时,运转车长应以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必要时,扳道员亦应进行防护。
第249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速度进站,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未设者,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处,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列车头部越过引导信号,即可关闭信号或收回引导手信号。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有关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加锁。
第250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持手信号,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并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列车尾部标志灯光熄灭时,通知运转车长进行整理,在自动闭塞区段,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停车整理。
列车接近车站、进站和出站时,扳道、信号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进出站的情况(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列车到达、发出或通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应立即向邻站及列车调度员报点,并记入《行车日志》内。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和单机挂车、守车后部挂车等情况,应通知邻站。
第251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鸣示缓解信号,进行缓解,同时,运转车长确认列车尾部车辆已缓解,风表已达到规定压力后,方可显示发车信号。
第252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1、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2.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3、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4、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5、单机、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动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第253条 因站内无空闲线路或线路发生故障,不能将列车接入站内,在未设机车信号的区段,车站也未设预告信号机,又遇降雾、暴风雨雪,难以辨认进站信号机的显示时,不论昼夜,均应在规定地点放置响墩防护。列车已由邻站开出,来不及放置响墩时,应派人迎上前去,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使列车尽快停车。
第254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如为臂板信号机,在夜间或昼间因天气不良难以辩认时,还应点灯。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和信号机灭灯时,于夜间应在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米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面显示红色灯光。
预告臂板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将其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应点灯;如与主体信号机有联锁装置时,应设法将联锁装置拆断;如不能断开时,应将主体信号机一并置于定位。
第255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员,以口头通知司机及运转车长后,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出发。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
第25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鸣笛一长三短声的警报信号通知运转车长;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时,并应鸣笛三短声拧紧手制动机的信号,要求停车后就地制动。运转车长应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不少于第23表(略)规定的手制动机数,以保证就地制动。装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时,司机应立即通知追踪列车、两端站及列车调度员,并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
运转车长对不能立即运行的列车,应对尾部车辆采取止轮措施,夜间检查侧灯,保证灯光明亮。如列车须立即防护时,由运转车长进行后部防护,直到有人来接替为止。
运转车长应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
注:超过20‰的坡度,每百吨列车重量所需手制动机轴数,由铁路局规定。
第257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如为自动闭塞时,司机和运转车长分别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司机随即亲自或指派人员向后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立即派人在列车前方防护邻线;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急速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除后部需要立即防护外,运转车长应急速向前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安排邻线的防护。
第258条 列车在区间停车需要分部运行时,司机应派人(或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应将原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收回保管(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司机凭运转车长发给的通知书(附件四)牵引列车的前部车辆开往接车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第259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1、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2、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距离不少于800米处防护;
3、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两方面,在距离不少于800米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
4、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5、在自动闭塞区间内停车,于夜间或从列车尾部向后了望距离达不到300米时,当确知列车不能立即运行或停车后未听到鸣笛一长声的通知并已超过两分钟,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尾部附近点燃火炬,随即前往距离列车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第260条 防护人员听到司机鸣笛三长声的召集信号或无线电话的通知后,应撤除防护。
在自动闭塞区间或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于撤除防护时,应在本列车后方原防护地点点燃火炬信号。未规定运转车长携带火炬信号的区间不撤响墩。
第261条 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内停车后,按规定不需进行防护时,运转车长要在尾部车辆附近显示停车手信号掩护列车;发现有追踪列车开来时,须手持停车手信号迎上前去。需要防护时,运转车长先将列车尾部折角塞门徐徐打开,司机见风表压力下降,即鸣笛一长三短声的警报信号,运转车长听到警报信号后关闭折角塞门,即可离去,进行防护。运转车长听到司机鸣笛三长声的召集信号时,返回列车尾部,徐徐打开折角塞门,司机见到风表压力下降,鸣笛一长声,运转车长关闭折角塞门,司机充风缓解,根据运转车长发车信号开车。
第262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3、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
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除上述情况外,是否准许退行,由铁路局规定。
第263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应站在守车上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得到后方站(线路所)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的内方。
车站接到列车退行的报告后,除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外,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救援列车的开行
第264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部门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第265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26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267条 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不中断行车,不降低行车速度。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行车速度时,应在列车运行图内昼间规定空隙时间。
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第268条 封锁线路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铁路局或分局。运输部门应在运输方案中,把各部门在同一地段的施工,组织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运输方案应以局(分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
因封锁区间,跨局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269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充分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运输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联系,并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领导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检查质量确保行车安全,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