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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失效]

  3、通过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临时拆借,解决多种经营流动资金的急需。
  申报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及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多种经营开发项目,主办单位出资比例应在50%以上。
  第11条 列入部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指铁路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以下同)会同计划处办理。铁路局多经处于每年六月底前向计划处提供下年度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提报计划建议。经有关部门协商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建设项目申请书”,由计划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上报部计划司,并抄报部体改法规司。
  2、项目及资金使用由部计划司会同体改法规司、财务司组织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年度小型基建计划下达。
  3、铁路局自筹资金的建设规模,由部下达项目计划时同时下达。
  为鼓励铁路局、分局利用自有资金(主要指多种经营生产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建设,部每年根据各局投入多种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再单独下达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指标,专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12条 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和流动资金借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与财务处联合办理。多经处负责提出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经严格审查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由多经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部体改法规司和财务司。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手续,按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的规定办理。
  2、多种经营周转金由部财务司和体改法规司联合审批。
  3、资金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部财务司拨给铁路局财务处。
  第13条 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使用费每半年缴纳一次。如果企业无力偿还,由铁路局用自有资金归还,并对逾期使用部分加收200%的使用费。
  流动资金借款偿还按“借款申请书”规定办理。
  第14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在申请及审批多种经营建设项目时,要贯彻结构合理,注重效益,规模经营,保证重点的原则,抓好前期论证、项目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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