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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木材节约代用的规定

化工部化学工业木材节约代用的规定
 (1983年12月28日
 以(83)化供字第1419号文发布)


  木材用途广泛,资源短缺,产需矛盾尖锐,为节约使用国家有限的物资,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分

  第一条 化工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律禁止搞木结构。严禁使用木屋顶。
  第二条 化工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禁止使用木门窗、木地板、木吊顶、木楼梯、木护墙板、木窗台板、木窗帘盒、木挂镜线及其它木制装饰性物件等。
  第三条 木门窗应改用钢窗、钢木门、填心板门、纤维板门、塑料门窗和其它新型材料代替。
  第四条 在用的木结构建筑、木装饰、木制品,必须加强维护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大修时,要改用非木材材料代替。
  第五条 挖潜、革新、改造的技术措施等新建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永久性输变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新建、大修、更新改造,除腐蚀性严重的地区和地形特殊、条件困难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第七条 新建铁路专用线、站界内线、干线及旧干线进行大修时,除钢桥、道岔及过渡线两端,基床有下沉、挤出和翻浆冒泥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地段、冻害地段和曲度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的线路,以及矿山移动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轨枕。
  第八条 铁路和公路桥,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结构桥梁。
  第九条 各种矿井永久性巷道,禁止使用木材做支撑。
  第十条 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座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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