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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征管条例》
的规定,现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管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征管条例》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检发《征管条例》的通知的规定,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适用《征管条例》外,凡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都应按照《征管条例》的规定执行,为了照顾到对外征税上的特殊性,我们意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以及外籍、港澳人员有关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也不适用《征管条例》。除此之外,各种税收法规中有关征收管理的内容,凡《征管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均按照《征管条例》的规定执行,与《征管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征管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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