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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三)纳税鉴定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表,应认真审核鉴定,确定其适用和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缴纳日期和征收方式(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鉴定其成本列支范围和开支支标准)等,做出纳税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对不需发鉴定书的,也可不发给,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发给鉴定书。
  纳税鉴定申报表和纳税鉴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征管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一制定。
 (四)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
  代征人除海关、金融单位和临时性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暂不办理鉴定申报以外,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申报手续。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代征人,应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其它代征人应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
  税务机关对代征人的申报审核鉴定后,发给《代征证书》,明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 、缴库方式和缴纳期限,以及代征、代扣 、代缴手续费标准等内容,交代征人依照执行。
 (五)纳税鉴定的修订
  根据《征管条例》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鉴定的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收法规有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纳税鉴定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鉴定。修订鉴定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关于纳税申报
 (一)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和内容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但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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