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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代征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县(市)税务机关发放。
 六、关于帐务、票证管理
 (一)关于建帐建制
  根据《征管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人员办理纳税事项, 并完整保存帐簿
、 凭证、缴款书、完税证等纳税资料。个别确无建帐能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帐。但批准暂缓建帐的,只限于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纳税人,如由于身体或文化等原因确无能力建帐记帐的。
  纳税人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的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审批权限,仍按财政部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发票管理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由财政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全国统一发票管理规定颁布之前,各地暂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税收资料档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逐户建立税收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税收资料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完税凭证、纳税检查、减税免税、发票领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对纳税人的奖惩记录等。
 七、关于税务检查证
  根据《征管条例》第七章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进行税务监督、检查。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分普通税务检查证和特别税务检查证两种。对保密单位的税务检查,应持特别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和发放。
 八、关于违章处理的批准权限
  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章案件时,均应立案,并按规定处理。具体权限是:
 (一)纳税人违反《征管条例》三十七条一、二款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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