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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报告。改变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按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只增加品种的设计单位,应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增加类别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二)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提出扩大类别或品种的申请报告,并同时抄报备案机构。报告中应明确提出:
  1、要求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的理由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的类别或品种范围名称以及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的详细名单。
  4、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条件。
  5、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样。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经与同级备案机构协商,如确认受理,可准许其设计两种有代表性的压力容器产品,并由批准部门办理设计图样准予试用手续。
  (四)以试用图样试制的压力容器产品经试用考核后,由使用单位向申请设计单位提出使用情况的技术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取(换)证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的差旅费及资格证书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0)化生字第217号《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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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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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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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玻璃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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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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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  │超高压反应器,等静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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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槽、罐车 │汽车槽车,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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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



  (一)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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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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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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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代表(委托)……………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电  话………………………     ┃
  ┃        电  报………………………     ┃
  ┃        电  传………………………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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