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表示如下:F=Ci+CePqc×100
式中:
F:质量损失率,%
Ci:报告期考核产品内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Ce:报告期考核产品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合格率。这项指标是行政加强质量监督的调控手段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J=bB×100
式中:
J:监督抽查合格率,%
b:监督抽查合格样品数
B:监督抽查样品总数
第十三条 新产品产值率。这项指标反映新产品在整个产品中的构成情况。
指标表示如下:N=PnP×100
式中:
N:新产品产值率,%
Pn:报告期新产品产值(90不变化,万元)
P:报告期工业总产值(90不变化,万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各地化工部门按季组织所辖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按《质定基1表》(见附件1)、《质定综1表》(见附件2)和《化工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定期报表制度》(见附件3)的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 各地化工部门按《质定综1表》和“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 各品种组长厂按《质定基1表》和“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化工部在接到各地上报的《质定基1表》、《质定综1表》后,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于季后一个月内提出分析报告,上报有关领导和单位并以《质量动态》返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报送方式采用信函、报送磁盘和微机占用电话线路通讯等形式。
第五章 评价、考核、统计要求及纪律
第十九条 各级评价、考核、统计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尚未公开的或者不宜公开的各项统计、分析资料和数据要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