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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1、分等产品的划分和评定原则,按国家标准GB/T12707《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和部、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按已分等产品进行统计。
  2、内、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的统计,按国家标准GB/T13341-91《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及部、行业、试点品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新产品产值的统计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技监局管发(1991)368号“关于印发《全国工业产品质量指标体系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监督抽查的统计范围包括:国家、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三级的行业、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情况。
  5、在合同环境下,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按合格品计算。
  6、各地一律按本报表制度的格式(见附件1、2)自行印制统计用表。
  7、本报表制度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附:            编码规则

  一、单位代码
  1、省市厅局(单列市)代码
  此规则将国际行政区划码的前两位作为省厅的代码;为避免与各省的国标码重,单列市的代码从70开始排列。其排列顺序如下:

  代码  名 称  代码  名 称
  11  北京市  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  45  广西区
  14  山西省  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  51  四川省
  21  辽宁省  52  贵州省
  22  吉林省  53  云南省
  23  黑龙江  61  陕西省
  31  上海市  62  甘肃省
  32  江苏省  63  青海省
  33  浙江省  64  宁夏区
  34  安徽省  65  新疆区
  35  福建省  71  重庆市
  36  江苏省  72  大连市
  37  山东省  73  青岛市
  41  河南省  74  厦门市
  42  湖北省  75  宁波市

  2、企业代码
  此规则规定企业代码长度为五位;其结构如下:
  前两位为省厅(单列市)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由省厅(单列市)将所属企业按顺序排列,从001开始递增。编码完成后报部备案,并尽快下发到各企业,以便企业报表时使用。
  3、组长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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