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加冰冷藏车办理易腐货物装运的车站由铁道部批准,并在《
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未公布的车站不得办理发运。
第九条 鲜活货物车辆的装载与加固除本规则规定之外,均应符合《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
第一节 易腐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按一批托运的整车易腐货物,一般限运同一品名。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在冷藏车内保持或要求的温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别不超过3℃时,允许拼装在同一冷藏车内按一批托运。此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车内保持温度(或途中加冰掺盐)按××品名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品类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日数)。易腐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日时,发站方可承运。
托运人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并将随货同行联牢固地粘贴在运单背面。车站凭此办理运输。
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选用的车辆,均须符合“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和“易腐货物包装表”的规定。
承运货物的质量、包装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发站应认真抽查。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时,发站应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对承运货物的温度和质量进行抽查。
托运人要求不按规定的条件运输易腐货物时,在托运人确认货物不致腐烂变质的条件下,应事先与车站另行商定运输条件。商定的条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顶”栏内注明。
托运人托运“附件一”表内未列名的易腐货物时,应事先与车站商定运输条件(格式由各铁路局规定),一式6份(托运人、发站、发送分局、路局到站、铁道部各一份),报铁路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试运。商定的运输条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和组织试运的易腐货物,车站与托运人应签订运输协议。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