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运行时间在3日以内),经检查,如发现托运人在发站应加冰而没有加冰或加冰不足时,除进行补足冰、盐外,要电报通知发站促其注意,并由发站向托运人补收冰盐费用。如因始发加冰不足造成货物腐坏事故时,处理局应及时上报铁道部,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加冰冷藏车办理站资格。
第三十二条 需要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发站和中途加冰所应用电报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预报(必要时用电话辅助通知),并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后一个加冰所应向到站预报。
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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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车月、日| 车 次 |车型车号|货物品名|到 站| 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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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1) | (2) | (3)| (4)|(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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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电文首部冠以“加冰预报”、“上水预报”字样。
2.整列运输时,代号(3)只报车型、车数,不报车号。代号(6)由最后一个加冰所向到站预报。
第三十三条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预报后,应做好加冰准备,冷藏车到站后,加冰所应立即检查残存冰盐,测量车内温度,同时检查车辆外部及排水管状态是否良好,货物有无腐烂变质迹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加冰作业完了,应及时通知行车部门挂车,并认真填记“冷藏车作业单”和“加冰工作日志”,同时发出加冰预报。
中途加冰所发现无冷藏车作业单时,要拍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主管分局并编制普通记录(按中途加冰规定的内容)、补填冷藏车作业单随票据运送到站。
中途加冰所应按冷藏车加冰的需要,备足冰、盐,并保持加冰设备良好。
第三十四条 加冰用的冰盐要清洁、无杂物。冰块大小不超过1kg。盐要按规定比例掺匀(掺盐比例和方法,要考虑货物的热状态及前方加冰所或到站的气温)。加冰掺盐要捣实,但不得损坏冰箱。开闭冰箱盖不要乱砸硬撬。
途中补冰要加满、加足。但寒季是否补冰及补冰数量,可根据需要,由各加冰所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地使用冰源,合理分配各加冰所的任务,缩短冷藏车在途时间,对加冰所加冰进行分工。托运人、承运人在办理运输中均要遵守加冰后的分工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办理鲜活货物发运的车站、分局和铁路局都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鲜活货物运量统计表”,每月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