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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
 (铁运(1995)106号 1995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使铁路旅客运输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加快旅客列车的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改善旅客旅行环境,提高旅行的舒适度,使优质优价列车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系指新型空调列车、旅游列车。

第二章 新型空调列车条件

  第3条 车辆造型高雅,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施,设备设施功能齐全、完好。
  第4条 列车座席、卧铺应有质地良好的座套、铺套,车窗有遮光帘及纱帘。
  第5条 卧具应整洁。被单(罩)、褥单等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毒装袋后使用,做到一人一换。枕套、枕巾、被单(罩)、褥单等卧具使用周期为半年。卧具必须做到终到收回。
  第6条 车内各种装饰典雅,色调协调。
  第7条 车内温度冬季不低于16度,夏季外温35度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度。
  第8条 列车实行全程对号。
  第9条 列车内禁止吸烟,各车厢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10条 列车垃圾必须实行装袋处理。
  第11条 列车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文化素质,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表达得体,能熟知本次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熟悉铁路有关规章。软卧乘务员至少能用一种外语为旅客服务。
  第12条 列车工作人员着装高雅、大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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