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控装置在各运行区段的监控模式参数须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批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监控模式参数。
第十条 机车入厂大修时,车上安装监控装置的有关基础设施原则上随车一起维修,保持出厂完好。具体维修内容与方法由机车大修的委承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从事监控装置工作(包括数据处理、维修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应经过必要的转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监控装置前也应进行工作原理和操纵方法培训。铁路局应制订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安排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随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各总公司,下同]要组成由机务、电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监控装置协调组,随时研究、协调管内监控装置工作和定期开展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车信号条件及线路座标是监控装置可靠运行的基础,机务、电务部门应加强协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级机电双方领导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机务段有关部门与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传递机车信号故障信息,及时处理机车信号的非正常状态。
3.当地面信号机、绝缘节移位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移位信息通知机务段;
4.轨道电路绝缘节和接近连续式发码区外端短路线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务段应建立以运行记录数据为基础的定期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乘务员培训、乘务员管理等阶段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为监控装置主管业务部门,下设的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配备必要的检修房舍、设备和测试仪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