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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制订。组织服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
  二、修建装卸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四、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
  五、补偿铁路委托装卸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
  六、铁路组织的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只负责三至六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单位在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上要求增加一至二项的服务内容,其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办理。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10-15%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统筹生产费由委托装卸队管理使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委托装卸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福利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因委托装卸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委托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人员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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