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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鉴于滚装船运输的安全管理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旅客、船员生命和车辆、船舶安全,为此,将制定的《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乘船旅客、车辆驾驶员人人知晓,自觉遵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通告


  为了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和旅客、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现将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滚装船运输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办理车辆运输手续时,应如实向客运部门申报车载货物品种及车辆设备状况,主动接受客运和公安消防、交警人员的检查。
  二、上船车辆除油箱自备燃油外,严禁夹带燃油。
  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毒害物品的车辆上船。
  四、必须保持车辆设备状况良好,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可靠。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准违章驾驶或随意停放。上下船时,驾驶人员要谨慎操作,听从指挥,顺序行驶,严禁抢行、超车。
  五、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船。任何人员不得在禁烟处所吸烟,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汽车舱。
  六、车辆在上下船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由港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七、客运和公安消防、交通管理、港务(航)监督部门以及船舶的有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进行安全宣传和检查管理。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港航公安机关或客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客运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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