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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国道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第九条 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机械均以桔黄色和黄色与黑色相间为标志色,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有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条 沿线道班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在所有公路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路徽直径规定为:道班房60cm;段房80cm;总段房100cm。
  第十一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应符合部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要求。详见附图一、附图二所示。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二条 107国道上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须由省级交通部门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站”标牌,标牌尺寸为60cm×40cm。其内容详见附图三所示。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段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整齐,美观实用。逐步设置自动收费、检票、监测装置,尽量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禁止使用临时性收费设施和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擅自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或站(点),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107国道沿线各省级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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