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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4条 单证
  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海洋污染物”字样。
  2 托运人所提供的运输文件中,应包括或附有一份经签字的证明或声明,说明为了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程度,交运的货物业已妥为包装、标志和加标签,或进行张贴,并处于可供装运的适当状况。
  3 第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可以使用一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的位置的详细积载图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东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存有这种文件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为止。在离港之前,应给予港口国主管当局指派的人员或组织一份这些文件的副本。
  4 如果船舶持有一份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装运危险货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可将本规则所要求的文件与危险货物所要求的文件合并在一起。如果文件合并,则应将危险货物和本附则所涉及的有害物质明确加以区分。①②----------
  ① 参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提供的具体免除规定。
  ② 本条中所述“文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递技术作为书面文件的一种辅助方式。
  第5条 积载
  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和加以紧固,以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第6条 数量限制
  某些有害物质,根据充分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由,可能必须禁止载运,或对可装于任一船上的数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数量时,应适当考虑船舶的大小、构造和设备,以及该物质的包装和其固有的特性。
  第7条 例外
  1 禁止将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向海中投弃,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的特性,对逸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但对这种措施的执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附录:      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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