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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1992年7月4日 (1992)价费字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
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二、
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三、
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四、
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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