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帐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帐凭单”,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帐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帐。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帐、据、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