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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
 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6日 国税函发(1993)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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