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不作为
离休、退休生活费基数的复函
(劳人薪(1986)34号 1986年4月10日)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你部(1986)司工字第75号文收悉。关于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并在军队系统工作满二十年后离、退休的职工,“军队服务津贴”是否作为离、退休费的基数问题,我们意见:这部分职工在部队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不存在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问题,而且地方类似岗位津贴均未作为离、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因此,“军队服务津贴”以不计入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为宜,代拟稿也不宜下发。
特此函复,请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