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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二)托儿所的保育员,可以按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作人员调动以后,原来随他一起居住并且由他供养的家属,不能随同迁移而暂时留住原地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以后,原工作地区的工资标准,高于新工作地区工资标准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如从执行第六种工资标准地区调到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地区),在新的办法没有规定以前,可以将他应得工资的一部分(最多不得超过70%)按原工作地区的工资标准发给。
  五、关于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工资级别的评定问题:
  国家机关技术人员由于工资标准的改变,这次应该重新评定工资级别。为了符合按职务确定工资的精神,现在提出评定的意见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所属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厅、局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该按新工资标准表中总工程师(总农业技师)、副总工程师(副总农业技师)的等级评定;其中有些人员的职务虽未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已担负司、局(或厅、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任务的,也可以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等级评定。
  (二)司、局(或厅、局)所属处、科的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或组长工程师),应该按照表列工程师的等级评定。
  (三)工程技术人员中的技师,可以按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的五级到十级评定。
  (四)这次重新评定技术员和助理技术员的工资的时候,应该在不降低他们原来的工资的原则下进行评定。
  在评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的时候,应该根据他们负担的任务、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并应考虑他们过去在技术上的贡献和声望来进行。
  国务院人事局人发辰1号答复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技术人员评级问题的电报应予废止。
  六、关于乡干部工资级别的评定问题:
  (一)凡是由县、区调到乡(镇)工作的人员,他们原有的工资级别,如果高于乡干部的工资级别的,可以不降低;
  (二)已经改变成为大乡制的乡干部,应该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三)目前尚未改变成为大乡制的乡干部,执行或暂缓执行新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四)需要按照新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的乡(镇)干部,在具体评定时应该掌握“中间大,两头小”的原则。评定结果,平均工资级别不要超过25级。小乡制的干部的平均工资或平均级别,应该低于这一标准。
  七、为了掌握工资计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升级,都应该有计划、有控制的进行,一九五六年的升级控制数字已经分配完了,并且这次升级工作结束后,将接近年终,因此一九五六年的不定期升级不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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