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产品质量奖金的通知
(1978年10月28日 经技(1978)126号)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生产优质品,根据“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经商定,对一贯保持优质高产和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工人、科技人员、干部和班组、车间、企业、事业单位,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关于发给一次性质量奖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金额。一般被评为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质量先进个人发给十至三十元,先进集体平均每人五至十元。被评为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一级的先进个人可发给三十至五十元,先进集体可平均每人十至二十元。每个人不得多次重复得奖。
二、奖励面。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计算,得奖人数以不超过工业交通企业、事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为宜。其中被评为省、市、自治区(包括省属局、省辖市)一级的人数,以不超过千分之五为宜。但对下不得平均分配,产品质量好的单位,其得奖面可大于此比例数;有的单位可小于此比例数(或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