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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临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的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 装备费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 服装费
  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 消耗费
  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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