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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956年7月27日 (56)国直人齐字第53号)

  一、今年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转业的干部人数较少,而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需要的数量则很大。为了妥善地使用这批干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今年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方向:主要为地质、石油、第二机械等中央的几个工业部门;其次是青海、甘肃、贵州等边远地区;此外适当照顾中央某些部门和省、区、市的需要。对于其他部门和地区,今年一般不给予分配。
  二、今年的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仍应该按照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的精神进行;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干部的要求,今年军队干部转业的条件可以比去年放宽一些,副排级干部(包括评为准尉军衔的)只要身体和政治情况都合乎转业条件的,不论他们文化程度的高低,也可以作转业处理。
  三、军队方面对需要作转业处理的干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作好集训工作。在集训的过程中,对转业干部应该特别加强关于工作去向的教育,切实解决“只愿到城市,不愿到农村,只愿到内地,不愿到边疆”等思想问题,以使他们能够愉快地服从组织的分配。在向地方移交的时候,应该认真地办理各项手续。
  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仍应贯彻“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的方针。不仅当他们刚刚转到地方的时候,要表示热情的欢迎,更重要的是要在经常的工作中很好地团结他们,帮助他们熟悉业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克服和防止对他们的歧视、排斥、使用不当和工资待遇评定的不合理的各种偏向。
  四、转业干部中间,如果家有爱人、子女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或者爱人在其他地区工作,长期分居两地的,各军区在处理他们转业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照顾。但是照顾面不宜过宽,不得超过本军区转业干部的总人数10%。各省、区、市对于被调回本地区的转业干部应该采取热情欢迎的态度,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并把他们分配到他们的家乡附近或者他们的爱人所在地区安置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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