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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失效]

  (四)对运价杂费尾数,按铁道部货运规则所定分别处理之。
  第30条 运送军人,使用客车或以棚车代用客车时,应按下列计算运费:
  甲、客车
  (1)软席车系部队请用者,按该等级及车辆定员计算,如定员未满六十人者,按六十人计算,半价计费,但使用卧车时,应按卧铺定员加收半价卧铺费。
  (2)硬席车,按车辆实际定员半价计费。
  (3)硬席行李合造车,客车卫生车,按硬席八十人定员,半价计费。
  (4)行李邮政车按硬席七十人定员半价计费。
  乙、货车代用客车
  (1)标记载重三十吨以上棚车,按硬席五十四人定员,半价计费。
  (2)标记载重二九吨以下一五吨以上棚车,按硬席三十六人定员,半价计费。
  (3)标记载重一四吨以下棚车,按硬席二十七人定员,半价计费。
  第31条 以棚车运送军人军货(混装)时,所装军货重量超过货车标记载重(或容积)二分之一以上时,得按军运货运计费,随车军人数记入货票记事栏内,不另收超过押运人费。
  如人数超过本条例三十条所定定员三分之二时,得按定员计算运费,所装军品名称数量,应记入客票记事栏内,免予收费。
  如军人军货混装一车,均超过或不及前两项所定量数时,应按使用货车标记载重,按本条例货运规定计费。
  第32条 军运运费除跨及东北与北、南方应分别核收外,不论客货运,一律按直通办理,运费由发站一次收清。
  第33条 军运发生的运杂费,货运除装卸费外,统应以军运限额支票付费,客运除包用客车外,须以现款付费。
  第34条 军运限额支票,由中央财政部统一印制,发交军委会后勤部具领,军委会后勤部依照预定的军运运费,按期发交军区及野战军,以便在军运装运前,交付车站应纳的运杂费,铁道部于每月月终,将军运限额支票,汇交军委会后勤部查阅后,送请中央财政部照数拨款,中央财政部转向军委会后勤部清算。
  军用限额支票使用办法,由中央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35条 使用军运限额支票付费的军运,因变更或误算,对运杂费的补收退还,应由承运路局向各该军区后勤部办理订正手续,其在军区不能办理补退者,由铁道部与军委会后勤部办理之。

第六章 变更

  第36条 托运部队由于特殊情况,对已经承运的军运欲行变更时,应用书面向铁路提出。惟上述权利,仅限于军运货票乙页或运单副本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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