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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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