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条 未经圈焊的大、小烟管、拱砖管安装处所漏泄不严重时,可用涨管器扩张。
经过圈焊发现焊波上单独的水滴,而管卷边状态良好时,应将水滴处所焊波铲除重焊。
第76条 检查洗炉堵、洗炉盖及各附属品时,应注意与锅炉接合处所和附属品本身有无漏泄。各止阀、塞门应旋转灵活。
各附属品及洗炉堵,于结合处所发生漏泄时,应行调整,若其本身漏泄应更换。
第77条 锅炉、风缸在水压试验时,未发生破裂、漏泄及永久变形者,认为试验合格。
在各铆缝、铆钉、各阀及其它附属品各部分上所发生的湿润出汗现象,不以漏泄论。
第78条 锅炉、风缸及始动风缸水压试验时,如不合乎本规则第77条规定,应行重铆铆缝或修理焊缝,更换铆钉、炉撑及其它等。在各项缺点消除后,应重作水压试验。
如仅更换炉撑或顶撑,其数量不超过15根,可不重作水压。
第79条 未经委员会参加,禁止施行超过工作压力的预先试验。
第八章 特殊鉴定
第80条 厂修机车的锅炉,在下列情形时,应施行特殊鉴定:
(1)按锅炉现有状态、及其以前工作情况,确定金属质量显著恶化及强度有减低征候时(如发生裂纹、重皮等);
(2)锅炉工作年限超过40年,(或锅炉制造年代不可考查,根据外形确定制造年限超过40年),施行第一次全部鉴定时;
(3)铁道部指定的类型机车需要提前施行特殊鉴定时。
锅炉工作年限超过40年,施行第一次全部鉴定同时,由锅炉鉴定委员会对锅炉各部作详细检查,如外火箱及锅胴未发生过裂纹,各接缝亦无漏泄或严重腐蚀状态时,特殊鉴定可延到下次大修施行。如第一次全部鉴定发现状态不良,应即作特殊鉴定。
第81条 机车锅炉施行特殊鉴定时,除彻底检查锅炉各部外,并用平试样作金属材质试验,必要时施行金相检查。材质试验及金相检查,应由工厂试验室或研究所施行之。
供试验用的试样切好后,应在端面刻明机车号码及试样号码。
第82条 于特殊鉴定时,为试验所选择的锅炉钣,应考虑其使用年限。因此,在更换外火箱或锅胴钣时,需在新钣上刻有换装年度之刻印。其位置应在钣外面两对角线之交叉点,并记入机车锅炉检查记录簿内。
平试样材质试验
第83条 锅炉鉴定委员会施行锅炉材质试验时,应选择锅胴或外火箱最可疑之处所,截取一块锅炉钣,其尺寸能够制作四个试样,两个沿压延纵方向,两个沿横方向制作。其中两个作拉力试验,其余两个作冷弯试验。切下的钣条,应以冷作法,慎重压平,各角应按第四图作成圆角(图略)。
第84条 供拉力试验用截下的锅炉钣条,无论是冷作法或用瓦斯焰截取的,于未加工状态,其宽度应为50厘米,长度L应按板厚a决定,钣条长度见表(表略)。
机车锅炉试样的计算长度,用下列公式计算之:
__
L=11.3√ F
式中:F——试样断面积,其宽度加工后应为30毫米。
试样加工后的尺寸,详见第五图。各种厚度的试样其I及L长度尺寸详见下表(图表略)。
弯曲试样宽度等于钣厚的两倍,其长度LI应按下式计算:
LI=5a+140毫米。
式中:a——钣厚(毫米)。
第85条 截取下的锅炉钣,加工制作试样时,只准用钻、刨、锉等方法施行冷作。不准用锤打及弯曲、剪裁等方法。原锅钣的内外表面不准加工。
进行拉力与弯曲试验过程中,注意下列各点:
(1)计算拉力试片断面积,如锅钣腐蚀凹陷,深浅不一时,试前以千分卡(卡具的端部要尖)测量标距内各腐蚀底部的厚度,再测量试样内外面最大厚度,作成详细记录。拉断后以折断面中部腐蚀点的厚度(原记录内之尺寸)与试样之最大厚度相加除二,得出平均值,作为计算面积的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