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2日)废止中央军委《军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本规定。
军队中的党员违犯纪律,除给予党纪处分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反对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军队中组织秘密集团或者进行策反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条 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成立非法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