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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失效]

  第七条 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聚众闹事或者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策划、组织聚众闹事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重大案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征兵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办理入伍手续或者未办理人伍手续,让地方青年进入部队服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或者违反规定占用军队房地产,经批评教育不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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